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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小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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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开发主体信息

发布日期:2015-08-12浏览:1012

4.2.1产品开发主体信息
在产品要素中,与理财产品开发主体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理财产品发行人、托管机构和投资顾问等。
1.产品发行人
产品发行人是指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。一般而言,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己开发的。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专业技术进行理财产品开发,开发后的理财产品通过自己的渠道面向客户销售,理财产品的开发商和销售商身份一致,理财产品的发行人既是产品的开发商也是产品的销售商。随着专业分工和银行间合作的深入,一些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理开发理财产品,理财产品的开发商和销售商身份开始分离,为了保证理财产品品牌的独立性,产品发行人可能会是理财产品的销售商。
2.托机构
为保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的规范运作和安全完整,理财产品往往作为委托方选择一个独立机构作为资产托管机构,来管理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(委托资产)。一般而言,资产托管人主要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。其职责主要包括:安全保管委托资产,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、交割事宜;负责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,复核、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:及时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报表、数据,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;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3.投资顾问
为提高理财产品的资金管理水平,一些商业银行往往根据需要为理财产品聘请投资顾问。在这里,投资顾问是指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(如理财资金成立的信托财产)投资运作提供咨询服务、承担日常的投资运作管理的第三方机构,如基金、阳光私募基金、资产管理公司、证券公司、信托公司等。投资顾问在理财产品中所提供的顾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:提供投资原则和投资理念建议;提供投资策略建议;提供投资组合建议;提供投资计划建议;提供具体投资建议以及约定的其他投资顾问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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